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伊政办发〔2018〕10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伊通满族自治县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伊通满族自治县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要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文件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做好解读工作。以县政府直属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制发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多个单位联合起草、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组织做好解读工作,其他单位配合。
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应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第三条 应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包括三种类型,相应要求如下:
(一)政府规章(发文编号为“政府令”)、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编号为“××规”)。此类文件,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落实文件与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同步组织、审签、部署的要求。
(二)不属于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作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或专业性强的主动公开文件。此类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自行研究判断并积极解读。县政府办公室经研究认为需要解读的,通知文件起草单位进行解读。
(三)除以上两种类型外的其他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自行确定是否解读。
第四条 文件起草单位报送县政府审定的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分工及程序如下:
(一)县法制办请示县政府印发的政府规章,在规章草案提请县政府审议前,由起草单位起草解读材料、解读方案,报县法制办补充修改完善后,由县法制办与规章草案一并报送县政府。
(二)文件起草单位请示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经研究需解读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或拟由文件起草单位印发、需报县政府同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起草该文件的解读材料、解读方案,经文件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作为请示的附件报送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将文件稿送县法制办等单位征求意见或作合法性审查时,应附上解读材料、解读方案。
(三)县政府办公室将经审核的文件稿呈县政府领导审签时,应附上解读材料、解读方案。文件稿经县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通知文件起草单位按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并将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文件的解读材料发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四)文件起草单位接到县政府办公室通知后,应认真组织实施解读方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文件的解读材料发送到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府门户网站应审核后将解读材料随县政府办公室发送的政策文件一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 文件起草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经研究需解读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起草该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解读方案。
政策文件需报县政府同意的,按第四条执行。政策文件不需报县政府同意的,解读材料、解读方案与文件稿一并呈单位负责人审签。经审签同意后,解读方案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实施,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政策文件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起草单位将文件报送县法制办审查时,应附上解读材料。
第六条 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应当全面、详尽、准确,把政策措施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主要内容包括:
(一)说明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二)对主要内容,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逐条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合理性。
(三)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疑问、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四)涉及办事的,说明办事的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涉及执法事项的,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六)属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说明本县政策措施与上级的异同、特点。
第七条 各单位的解读方案应明确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一般包括解读材料提纲(目录)、解读材料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比较简单的,可以在解读材料文尾说明解读途径和时间。
第八条 重要、复杂的政策文件,需要长篇解读的,文件起草单位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的提纲;需要多篇解读材料的,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的目录。
第九条 解读材料应当以文字形式制作。解读文字应通俗易懂,可通过举案例、列数据、讲故事、问答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
在文字材料的基础上,鼓励文件起草单位,增加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形式,方便公众理解。
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部门,要组建由单位负责人、专业机构从业人、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建立专家解读机制。
第十条 政策文件的解读途径主要包括: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二)政务微信、微博、客户端。
(三)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
(四)电子显示屏、墙报。
(五)派发宣传资料。
(六)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宣讲会,接受记者采访。
(七)单位、部门对外咨询电话。
政策文件解读材料必须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其他解读途径文件起草单位可根据需要增加。
第十一条 解读材料一般与政策文件同时公布。文件起草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政策文件制定全过程进行充分解读:
(一)在政策文件制定过程中,文件起草单位通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与社会和市场充分有效沟通,做好预期引导。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策文件议题时,文件起草单位按县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该议题新闻资料,待议题通过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媒体发布,及时公布会议决策信息。
(三)政策文件正式印发公布时,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时公布、关联公布,文件起草单位在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政策解读说明,回应社会关注点。
(四)政策文件公布后,文件起草单位要密切跟踪舆情,必要时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对舆情和社会关注点、误解误读进行回应和解答,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
以上解读工作,如县政府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按要求开展解读工作;未有明确要求的,由文件起草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并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文件的固定栏目集中公布。
除了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文件的固定栏目外,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策解读”栏目,集中公布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三条 文件起草单位将解读材料报送县政府门户网站时,应注明审定人(文件起草单位领导)、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县政府门户网站联系。
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微信、客户端公布,应位于同一页面,或在文件的页面显示解读材料的链接,在解读材料的页面显示文件的链接,以方便公众查阅。
县政府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时间,不应迟于其他途径公布。通过其他途径公布的解读材料,应同时发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文件起草单位报请县政府审定政策文件,上报材料未包括解读材料、解读方案(或注明解读途径和时间)的,县政府办公室退回文件起草单位补充完善。
县政府办公室在办理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发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时,发现应解读的政策文件而文件起草单位未将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同步上报县政府的,通知文件起草单位纠正,限期组织实施解读,并将解读材料发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收到县政府办公室发送该网站公布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在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文件起草单位发送的解读材料,或者收到的解读材料有明显错误的,应作登记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巡查县政府门户网站,发现应解读的政策文件未同步发布解读材料或发布解读材料有误的,通知文件起草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发布或纠正。
第十六条 文件起草单位应建立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机制,对解读工作情况进行登记。
文件起草单位在政策文件报请县政府审定时,未按规定同步报送解读材料、解读方案,被县政府办公室退回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纳入县直机关绩效考核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等。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参照建立单位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8年2月27日印发
(责任编辑:段春风) [纠错]